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4)日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為避免「無行為能力者」被迫提供細胞,三讀條文排除嬰兒作為細胞提供者,羊水、臍帶、胎盤可作為組織來源。「成年無行為能力者」提供細胞時,須由代理人公證,若由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行為,將重罰2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
再生醫療為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包含重度燒燙傷培養皮膚細胞層片進行移植、癌症細胞治療、心臟破損修復,甚至透過抽血及基因轉殖,培養出胚胎幹細胞,投入器官移植等。
再生醫療範圍包含再生醫療製劑和技術。相關技術與知能已逐漸成熟,並加入運用至臨床科學。為順應當前醫學發展情勢,「再生醫療法」規範醫療機構執行之行為,包含再生醫療範疇、組織細胞來源管理、人體試驗與研究及監督和預防等。
「再生醫療法」討論時有幾個爭論點,包含人體試驗與否、是否納管異種細胞、胎兒權益把關及醫療機構成立營利機構的利益迴避問題。最終的修法版本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恩慈療法),執行再生醫療都須完成人體試驗,也排除醫療機構成立營利性的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
三讀條文也排除胎兒成為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之提供者,提供者以有意識能力之成年人為限。
三讀條文也明訂,政府應每年公開再生醫療治療成效,包含案例數、治療效果、不良事件等;若有重大傷害或死亡,病患將得到救濟;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行為,將重罰2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