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7連霸桃園市議員舒翠玲2020年遭起訴詐領助理費,但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發現,舒翠玲支出助理費1188萬餘元,高過公費補助868萬餘元,判決舒翠玲1年徒刑,緩刑3年,應支付國庫50萬元。

桃園地檢署指控,舒翠玲與丈夫張曉帆在2011年至2020年間,涉嫌以母親、哥哥及在市場販售水果、內衣的陳姓友人、林姓友人為人頭助理,由張曉帆管理存摺、印鑑提領他們公費薪資,檢方2020年大動作搜索並聲請羈押舒翠玲,最終法院裁定她以200萬元交保。

法院今日判決指出,舒翠玲的確有聘用哥哥、母親及陳姓、林姓親友為助理,還有賈姓、易姓、王姓等司聘助理,經計算,舒翠玲支出助理費1188萬6250元,相較公費868萬2726元,高出320萬餘元,勘認申請的助理費均用於與議員職務相關事項,因此難以認定舒翠玲、張曉帆等人有詐領助理費的主觀犯意,此部分判決無罪;但舒翠玲所聘用的助理確實有人申報薪資高於實際領取金額,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決舒翠玲、張曉帆均處1年徒刑、緩刑3年,應向國庫支付50萬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