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判刑7年10月 陳怡君出庭喊冤:遭羈押時求交保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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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及收賄,一審依貪污等罪判刑7年10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陳怡君否認貪污及收賄犯行,僅承認偽造文書罪,並聲請調查多項證據。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左)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左)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陳怡君今天下午在辯護人陪同下出庭,向高院說明上訴理由。她先前曾以台北市議會開議為由,向法院請假未到庭,如今親自出庭應訊,訴訟策略也有所調整,除了換辯護人,也不再僅爭執量刑,而是改為僅承認偽造文書罪,否認涉及詐領助理費及收受賄賂等貪污犯行。

針對詐領助理費部分,陳怡君表示,她承認使用了錯誤的方法處理帳務,但相關款項並未流入自己的口袋,不實登載的行為,應僅構成偽造文書。

至於收賄指控,她表示,同案被告、助理張惠霖與建商高明義、胡偉良之間談論賄賂內容時,她並不知情,也未要求將款項交給自己,因此否認收受賄賂。

陳怡君並指出,她之所以承認收賄,是因當時遭羈押,身心狀況極差,只希望能夠盡快交保、恢復自由,因此才做出與事實不符的陳述。她強調,當時的供述屬於違心之論。

辯護人則主張,一審量刑過重,且部分事實仍待釐清,因此向高院聲請調查多項證據,包括調閱陳怡君及張惠霖偵訊時的錄音,確認兩人在接受訊問時陳述的真正意思。

辯護人也請求調閱遭扣案證物中,有關工讀生簽收領錢的相關資料;另外,聲請向台北女子看守所調閱陳怡君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至9月12日期間的就醫及用藥紀錄,作為她當時身心狀況的證明。

此外,辯護人聲請傳喚同案被告張惠霖、建商高明義及胡偉良出庭作證。辯護人指出,一審未曾傳喚3人作證,希望透過交互詰問,釐清張惠霖擔任公司顧問的經過及原因,也證明陳怡君並不知悉。

本案源於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陳怡君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台北市議員,張惠霖擔任其公費助理及研究室主任,2人涉嫌於108年至114年間,虛報洪于涵、賀璽、張家蓉3人為公費助理,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助理薪資及慰勞金等款項,共計384萬8568元。

一審認定,陳怡君與張惠霖於112年9月至114年2月間,每月向建商收受約3萬9000元賄款,合計70萬5894元,並協助向台北市政府相關機關關說,加速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及道路開挖許可等行政程序。

士林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陳怡君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另犯洗錢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

行賄的建商高明義及胡偉良分別遭判刑6月及1年;洪于涵、賀璽及張家蓉則分別判刑1年10月至2年,均宣告緩刑2年。全案經上訴後,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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