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涉貪「褫奪公權改判2年」!高檢署:決議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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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遭控任內涉圖利廠商及侵占公物禮品,一、二審皆遭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部分改判2年,高檢署審酌判決內容後,認定量刑適當,決定不上訴。

謝宜容。(圖/資料照)

本案源於2024年11月,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一名吳姓男公務員在辦公室內輕生身亡。事後有多名員工爆料,指稱時任分署長謝宜容長期以高壓方式管理部屬,不僅頻繁利用下班及假日透過LINE交辦公務,還要求員工全天候即時回覆訊息,若未回應甚至會遭到檢討。

事件延燒後,外界更流出疑似謝宜容斥責下屬的錄音內容,她曾要求部屬「隨時待命」,並認為不回訊息是缺乏網路禮儀,甚至要求一分鐘內必須回覆LINE。相關爭議引發社會譁然,謝女最終遭記兩大過免職。

謝宜容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謝宜容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檢調後續追查發現,謝宜容除涉嫌挪用公款購買禮品外,還疑似動用安定基金裝修辦公室,涉及圖利特定廠商。檢方於2024年12月向法院聲押獲准,並在隔年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不過針對外界關注的職場霸凌及過失致死部分,檢方認定吳男輕生與謝女領導方式間,欠缺直接因果關係,因此不起訴處分。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一審認定謝宜容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案件上訴二審後,謝女與檢方皆僅針對量刑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已綜合考量謝宜容的犯案動機、手段、造成損害及違反義務程度等量刑因素,未違反比例與公平原則,因此駁回雙方上訴,維持4年6月徒刑。不過,高院認定一審在褫奪公權部分適用法律有誤,因此改判褫奪公權2年。

高檢署收到判決後,考量高院量刑並無不當,且上訴期限至5月18日止,因此決議不上訴。但全案是否定讞,仍須視謝宜容是否再向第三審提出上訴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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