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偵辦誠新集團涉嫌洗錢案,昨天偵結,首波起訴16人及6間公司,在押的幕後實質控制人陳姓主嫌等3人移審台南地方法院,院方裁定分別以新台幣45萬元至300萬元交保。

南檢今天指出,陳姓男子是誠新集團幕後實質控制人,民國102年至114年間安排大量親友作為人頭,掛名誠新集團所屬公司董事(長)或監察人等職務,將款項從集團多家核心公司以工程發包或借款等名目匯集至其他公司,再透過公司人頭負責人借款或簽訂投資、合作、委託經營協議等名目挪移,以供陳男支配使用。
南檢調查,陳男等人透過聯貸洗錢及挪用總金額高達約8.8億元,涉犯業務侵占、背信、意圖供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洗錢等罪嫌。檢方以陳男犯後狡辯,態度不佳,建請台南地院從重量刑。
此外,全案在押的陳男、劉女及李男等3名被告一併移審;台南地院裁定,陳男以3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接受科技監控。劉女以45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接受科技監控。李男以65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接受科技監控。(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