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郭信良涉侵占千萬政治獻金還私債 檢起訴求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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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議員郭信良涉犯公益侵占案,認為郭信良與服務處黃姓副主任共同挪用政治獻金、文教協會專戶款項,用於清償郭信良私人債務共1072萬元,今天宣布偵結起訴。

台南市議員郭信良。(圖/資料畫面)
台南市議員郭信良。(圖/資料畫面)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駿逸接受媒體聯訪表示,檢察官認定被告分別於民國107年、110年、111年間,挪用政治獻金專戶、文教協會專戶內的公益款項,用於清償私人債務,總金額達新台幣1072萬元,涉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嫌,今天偵結提起公訴。

南檢調查發現,郭信良於107年、111年間登記參選台南市議員,先後分別設立選舉政治獻金專戶,另外,於109年間設立「台南市信良文教協會」專戶,專戶款項依法應專用於法定支出或公益項目,郭信良與服務處黃姓副主任共同侵占專戶內公益款項,用於清償郭信良的私人債務。

檢方發現,政治獻金專戶在107年共計被侵占320萬元,111年共被侵占602萬元,文教協會專戶則在110年被侵占150萬元,前後共有1072萬元遭挪用。

郭信良在接受檢方調查時否認犯行,辯稱政治獻金專戶設立前就有支出選舉相關費用,並因此積欠債務,是等到政治獻金專戶設立後,拿專戶裡面的錢償還設立前的債務。

檢方認為,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擬參選人於專戶設立日前縱有個人支出,因屬於設立政獻專戶期間外花費,依法不得認列於政獻專戶支出範圍,否則將使公開透明機制形同虛設。

檢方認為,郭信良在政治獻金專戶設立前即存在大量非與選舉相關私人債務,是將專戶內的款項挪用來償還之前即存在非與選舉相關私人債務。

檢方強調,郭信良長期身為民意代表,肩負公眾所託,卻視政治獻金法等法規於無物,以及犯後否認犯罪等整體情狀,建請法院從重量處適當刑度。(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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