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因為是陸配出身,遭內政部依《國籍法》解除議員職務,行政訴訟正在審理中,史雪燕委任律師李震華認為內政部委任律師李荃和、何蔚慈「違法護航」,提出懲戒申請。

李震華本月7日向李荃和、何蔚慈發律師函,質疑李荃和、何蔚慈明知內政部違憲且違法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國籍的合法性,卻仍受任做出與法不合之主張,違反律師法應受律師懲戒。
李震華指出,在中華民國憲法秩序下,中華民國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我國憲法仍將中國大陸當成中華民國自己國家主權領土,將大陸領土上的居民當成自己國家的「大陸地區人民」,不僅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也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其國籍的合法性。
李震華說明,但為避免兩岸政府分治所造成誰才真正代表中國的主權爭議以維持現狀,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款本於上述憲政秩序而授權立法院訂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兩岸人民建立「兩岸單一戶籍制」以取代國籍誰屬的主權爭議,即以設立戶籍取得身分(證)作為兩岸居民究竟隸屬於兩岸中哪一岸政府所代表的中國的「國民」,因此,「大陸地區人民」來中華民國所在台灣澎金馬設立戶籍時,即取得我國國民身分並同時喪失對岸中國國民之身分,反之「台灣地區人民」去中國大陸設立戶籍時亦喪失我國國民身分,內政部得主動註銷其戶籍及護照。
李震華強調,因此我國現存憲政秩序的法律上根本不存在放棄對方中共國籍乙事,我國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實務上行政作業亦一向如此執行,僅須提出註銷對方戶籍之證明(經兩岸兩會的認證),從來沒有要求提出放棄國籍的證明一事,事實上我國法制上更不存在放棄對岸國籍證明的行政命令作業規則,事實明確,「不容新政府違憲亂紀,自不容2位律師違法護航!」
李震華質疑李荃和、何蔚慈2位律師「顯然違法助紂為虐」,符合律師懲戒相關規定,但移送所屬公會懲戒前再給予2位律師辨明之機會,請李荃和、何蔚慈收到律師函後5日內回答法庭上要求回答的兩個法律問題:1、被告內政部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合法存在的憲法及法律上具體依據是什麼?2、被告內政部無權片面單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國籍的合法存在,依我國現行憲法程序,是否應經行政院會及總統通過憲法修正案之後送立法院同意議決後,才有合法的法律依據?
李震華表示,若李荃和、何蔚慈逾期未回覆或仍違法違憲回答,將逕向律師公會提出懲戒申訴,並追究渠等民事法律責任,絕不寬貸。由於超過5日仍無回覆,李震華將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