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許姓男子,自女兒9歲起,趁她熟睡時,每月1次進女兒房間,伸手撫摸她胸部,甚至掐捏乳頭,時間超過2年半,她不堪爸爸長期猥褻,搬去與母親同住,不料前年母女吵鬧,母親對她勒頸家暴,社工建議她與父親許男同住時,少女驚慌之餘,吐露多年前遭父親猥褻情事,許男雖辯稱是與女兒打鬧,叫她起床時不慎「碰觸」胸部,一審被判刑2年8月,高院認定許猥褻女兒31次,一審量刑過輕,改判徒刑3年2月。
判決指出,許男與妻子離異後,撫養女兒,許自2013年6月間,女兒就讀國小四年級時,以每個月1次頻率進入房間,趁女兒熟睡之際,將手伸入她衣服內撫摸她胸部或掐捏乳頭,女兒驚醒後,發現是父親許男,只好隱忍裝睡,以翻身躲避,估計許至2015年2月為止,共猥褻女兒21次。
另許男自2015年3月起,仍每月1次持續對女兒摸胸部、掐捏乳頭猥褻,直至2016年1月1日少女不堪父親猥褻,搬去跟母親同居為止,共計猥褻10次。2017年少女與母親爭吵,遭母親勒頸,她憤而離家並報警,社工介入關心時,建議她與父親許男同住。但少女聽聞此事,神情猶豫,經社工追問下,少女說不想回到爸爸家,因為爸爸對她猥褻,她很害怕,向社工求助,才揭發本案。
法官審理時,許男坦承有「碰觸」女兒胸部,但否認猥褻,辯稱是跟女兒「嬉鬧時,或叫她起床時碰觸到胸部;他懷疑是女兒想唸職校美工科學繪畫,但他勸她報考警校或軍校,加上他工作收入不穩定,拿不出女兒國一學雜費及生活費,因此女兒懷恨在心,誣指他猥褻,要讓他去牢裡關。
一審判許男徒刑2年8月,檢方及許男均上訴高院,高院不採信許男說法,認定許男猥褻女兒31次,犯行超過2年6月,一審量刑過輕,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許男徒刑3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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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