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88會館」案洗錢217億元主嫌郭哲敏去年8月自泰國押解返台羈押至今,名模女友錢帥君今年9月發IG痛批司法如酷吏,新北地院今(8)日裁定,郭哲敏5000萬元交保。
新北地院裁定郭哲敏交保後,錢帥君晚間即現身新北地院辦保,另由友人推著2個行李箱,裝著5000萬元現金保金。交錢後,高檢署監控中心人員還要裝置電子腳鐐,進行定位與測試,完成手續後郭哲敏便可回家。
新北地院今(8)日裁定,郭哲敏於提出500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郭哲敏或第三人提出上開保證金而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
新北地院在裁定中說明理由:「一、本院合議庭綜合考量郭○敏、張○昇2人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等情,併參酌法益侵害程度及保全執行,及本案審理之進度後,認其二人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對其2人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因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新北地院指出:「二、考量郭○敏2人本案犯罪嫌疑重大,涉犯銀行法部分之法定刑亦重,且郭○敏涉案不法獲利甚高,參以郭○敏滯留外國時間甚久,可知郭○敏有相當資產;張○昇案發後亦有長期逃亡之事實,是認其2人均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原因及必要。」
新北地院認為:「三、復衡以我國四面環海,存有偷渡出海潛逃之危險,就我國司法實務經驗以觀,縱命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之情事。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採取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效果,及權衡對其2人名譽權、身體健康及生活狀況之影響尚輕,對其等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亦甚微等情,認有於對其2人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同時,併命其等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