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貴翔/綜合報導
嘉邑行善大會創團長黃塗德日前遭控性侵2女,其中國中少女就達51次,案經二審改認定性侵11次,改判10年徒刑。但他還不滿意聲請再審,結果竟翻盤判無罪,理由竟是均有不在場證明,可再上訴。
嘉邑行善大會創團長黃塗德性侵少女11次部分遭判決無罪。(圖/中天新聞)
判決指出,黃塗德至2013年起,連續對太昊殿工作的女大生及國中少女以治病為由伸魔爪,甚至還恐嚇對方「說出去會死」,一審判決時認定2女共遭性侵81次,一罪一罰判他346年徒刑,合併執行30年。但案經上訴二審,法官根據少女供詞及通聯記錄,改判定性侵11次,女大生部分則是3次,改判他10年徒刑,可上訴。
但黃塗德對於少女部分又聲請再審,高分院今天判決出爐,根據他所提供不在場證明,經勘驗如實,而少女測謊精神鑑定部分均無法補強少女指述之憑信性,在無其他補強證據,於無罪推定原則,諭知被告部分無罪。本判決檢察官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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