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官有紘/綜合報導
今年3月一名中年男子阿豪(化名),在路上撿到一張學生證悠遊卡,然後拿去超商消費,把卡裡的138元全花光,因而挨告,日前台北地院法官依法判處罰金6千元,慘倒賠43倍。
判決書指出,事發在今年三月,地點位於台北市區某路段,當時阿豪行經此路段,撿到一張學生證悠遊卡,一時動了貪念,將卡片占為己有,並分成4次前往不同的超商消費100元、31元、5元、2元,共計138元,將卡裡的餘額花光後便丟棄,後來失主發現悠遊卡遺失,趕忙報警處理。
警方表示,接獲民眾通報後,立即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嫌犯阿豪,並通知到案說明,對於上述行為均坦承不諱,並被檢方依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起訴。對此,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考量阿豪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等因素,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6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