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同僚紛紛為祂抱不平!今年(113年)2月發生的八堵分駐所蘇姓員警,慘遭精神異常簡姓男子開車撞死,身亡值班台的不幸事件,基隆市警局目前判定其為「因公死亡」非殉職。
八堵分駐所員警蘇昱鴻慘遭精神異常男開車撞死,同仁悲痛萬分。(圖/資料照片)
據《中時新聞網》的報導,基隆市警局目前考量員警蘇昱鴻在事發當下「在派出所內,並非如同台南員警在外出勤,與歹徒交手時慘遭割喉身亡」,將之定義為「因公死亡」並非「殉職」,讓基隆警界一片譁然。
許多員警也為此感到氣憤、打抱不平,質疑高層們「事發後總高喊要放寬因公殉職的規定,但卻一如既往地『今日公祭明日忘記』、「過去不斷有員警處理高危險事故、執勤時遭受暴力或意外而亡故,遺族申請『因公殉職』撫卹案件卻受限現行條文,最終僅能核定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往後執勤遇到危險的當下,應當出於職責奮不顧身往前衝,還是更該多為身後的家屬考慮?」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中,因公全失能者,發給3百萬元(以下單位皆為新台幣),半失能者,發給150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80萬元,死亡者發給其遺族300萬元,若因執行勤務致全失能者,發給600萬元,半失能者發給300萬元,部分失能者則發給160萬元。
若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者,發給1200萬元至1400萬元,半失能者發給450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240萬元,因執行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600萬元,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發給其遺族1200萬元至1400萬元。
而根據該法第5條因公死亡的定義,包括冒險犯難、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等,同時明確提及「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但此次事件的確在「辦公場所」發生,卻無法被判定為「殉職」,模糊的標準也讓不少警界人士質疑。
一位不具名員警表示,「儘管網路上查詢可見的法條規定因公死亡,將發給遺族300萬,因執行勤務致死亡者,遺族可得600萬,執行勤務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或殉職,將發給遺族1200萬或1400萬」、「但是因公殉職的判定與實際查詢的有出入,很多因公殉職最後收到的款項是否像法條一樣優渥?家屬最後領到的撫恤金只有幾十萬都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此次警局的判定無疑讓更多基層員警的執勤心情跟動力受到明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