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年!柯文哲京華城案一審重判 11被告判決結果一次看

分享: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政治獻金等弊案,今(26日)下午進行宣判,11名被告之中,僅認罪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助理吳順民、時任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等2人獲判無罪;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則是因自白認罪獲減刑,北院判處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至於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侵占政治獻金等罪,判處合併應執行1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柯文哲遭一審重判,合併應執行1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中天新聞)
柯文哲遭一審重判,合併應執行1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中天新聞)

京華城案源於2010年京華城計畫拆除重建,其土地原屬工業區,威京集團董事長沈慶京以取得後捐出30%土地作為公園用地為條件,後變更為商業區,成為台灣首例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的開發案。京華城於2001年開幕、2019年停業,由威京集團規劃改建為「京華廣場」商辦大樓。

京華城案件最大關鍵即為「容積獎勵」,監察院曾於2016年通過糾正,認定基準容積率應為560%;但柯文哲任職台北市長時,2021年11月經北市府正式公告通過細部計畫案,經由申請獲得20%的容積獎勵以及購買30%的容積移轉,使總容積率從560%提升至840%。

2024年檢方發動搜索,2024年12月起訴、後柯文哲以7000萬元交保,偵審多時最終將於2026年3月26日一審宣判。檢方質疑柯文哲在京華城改建推動過程中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圖利罪」,且檢方在搜索柯文哲住處時,於查扣的隨身碟內發現一個檔案名為「工作簿」的Excel,其中一處標明「2022/11/1 小沈1500」,檢方認定為1500萬元賄款。

由於其他收受政治獻金和捐款內容也登記在同一個檔案內,且檢調查證後確實都是姓名與金額,因此認定該工作簿就是帳冊。

柯文哲在審訊過程中則主張該紀錄並非金流,而是「下午3點和小沈見面」,且檢方未實際提出具體金流往來的證據。

本案關鍵證人、柯文哲的核心機要「橘子」許芷瑜因滯留海外未歸,遭到通緝至今;「橘子」當時出境時,是前往日本,曾傳言已轉往澳洲,但未能證實。

北檢起訴的另一案政治獻金案,即柯文哲競選辦公室向監察院申報2024年總統大選期間選舉經費支用時,涉及不實申報,因而爆發公益侵占政治獻金、背信等疑情,北檢偵結起訴柯文哲、木可公關負責人李文娟及相關會計師端木正等人。

此外,台北地檢署另追查京華城「案外案」,懷疑沈慶京以關係企業中石化子公司鼎越開發以高於底價30億元標下京華城土地,依特別背信罪諭知沈慶京700萬元交保,檢方近日將偵結本案;加上威京集團旗下中華工程今年即將改選董事,沈慶京恐面臨官司纏身與企業經營權動搖的雙重壓力。

台北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北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北地檢署偵結本案時,有關起訴法條、求處量刑,台北地院判決主文,11名被告判決情形如下:

1.柯文哲,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刑法》公益侵占政治獻金、背信等罪起訴,共求刑28年6月,罰金5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北院判決,柯文哲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處13年;圖利罪、政治獻金公益侵占處2年、3年6月;挪用眾望基金會資金涉背信處2年6月,以上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2.前柯辦主任、柯競辦總財務長李文宗,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公益侵占、背信等罪起訴,共求刑17年4月,褫奪公權5年、罰金1000萬元。北院判處徒刑共4年6月。

3.沈慶京,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主管監督事務圖利、違背職務行賄等罪起訴,共求刑17年、褫奪公權11年、罰金3300萬。北院判處徒刑共10年。

4. 應曉薇,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起訴,共求刑16年6月,褫奪公權10年,罰金共5000萬元。北院判處洗錢罪3年、併科1000萬罰金,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14年,合併應執行15年6月。

5.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起訴,因自白認罪獲減刑3年,檢方求處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北院判處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6.前台北市都發局長黃景茂,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起訴,求處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罰金1000萬元。北院判處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7.台北市都委會執行秘書邵玉珮,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起訴,因偵查中自白犯罪,符合證人保護法減刑事由,請依法減刑至徒刑1年3月,併宣告緩刑2年。北院判處1年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8.會計師端木正,因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北檢依《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起訴,求刑1年。北院判處1年。

9.市議員應曉薇助理吳順民,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起訴,求處適當之刑。北院判處無罪。

10.木可公關公司負責人李文娟,北檢依《刑法》公益侵占罪、《商業會計法》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起訴,求處適當之刑。北院判處2年4月。

11.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起訴,求處適當之刑。北院判處無罪。

留言衝人氣 1則留言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