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三讀 既有礦場未辦原民諮商可廢止礦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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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礦業法,明定新礦業用地若位於原民土地,業者應於礦業用地核定前辦理原民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諮商同意,應於新法施行後1年內辦理,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


立法院26日三讀修正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圖/中天新聞)

為強化國土資源保育、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及落實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行政院會在民國111年5月19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礦業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法共有6大重點,分別是刪除霸王條款、增訂停止採礦要件、補辦環評、跨部會查核機制、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指引,以及回饋機制。

現行礦業法規定,政府對於礦業公司申請礦權展延是採原則性核准,如果申請被駁回,業者還可求償,且當地主反對礦業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礦業公司可以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等方式,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就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俗稱霸王條款。

三讀通過條文則刪除上述傾向業者的霸王條款,明定未來礦業公司申請礦業權展限時,如果發生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無正當理由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或未檢具礦場關閉計畫等情事,主管機關應駁回全部或一部申請,不再採原則性核准。

而當地主不同意業者使用土地時,三讀條文明定,除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的情事,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准予業者給付一定對價後,於一定期限使用一定範圍的土地外,業者不得使用土地。


本次礦業法修法6大重點(圖/中央社提供)

此次修法也納入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指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新礦業用地如果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礦業權者應於礦業用地核定前,應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而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應於新法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辦理諮商同意。如果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而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

三讀條文也明定,針對未曾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面積大於2公頃的礦業用地,如果近5年內年平均產量5萬噸以上,或位於保安林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應於新法施行後3年內,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近5年內年平均產量未達5萬噸,且非位於保安林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應於新法施行後5年內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的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另外,三讀條文也增訂回饋機制,主管機關應提撥所收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作為必要的回饋措施所需經費。回饋措施已臨近礦場所在地的居民為主要回饋對象,另提撥部分費用提供鄰近礦場所在地的村、里、鄉、鎮、縣、市等行政機關,作為執行回饋業務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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