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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移民署資訊組長施明德涉嫌藉由辦理標案收受賄賂,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判處施明德有期徒刑13年6月、幫助詐欺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內政部移民署資訊組前組長施明德。(圖/資料照)
檢方起訴指出,施明德自民國98年8月7日起任職移民署移民資訊組組長,同年9月起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1800萬元的「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與跨越科技負責人李奇申共同主導標案需求說明書,加入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的軟體功能與硬體規格。
檢方表示,施明德明知李奇申以他人公司名義投標,並找無意願的業者陪同投標,卻未核實審查,讓李奇申安排的公司順利得標。
此外,移民署於99年間辦理「陸客來台線上申請平台及入出國通關查驗系統委外建置案」,施明德再度介入主導,提前將標案需求告知李奇申,讓跨越公司得以提早開發、測試軟體,最後由大同公司、神通公司、凌網科技以7億1406萬餘元共同得標。
李奇申藉由陸客案得標公司向跨越公司購買軟體、設備獲利,施明德則收受李的賄賂至少560萬元。施明德另涉嫌在100年間賣房時浮報交易價格,協助買家向銀行詐貸。
台北地檢署於108年間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起訴施明德、李奇申與涉案廠商員工共22人。檢察官請求法院對施、李從重量刑。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日前依刑法幫助詐欺罪判處施明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其餘被告分別論罪科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