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前總統尹錫悅因涉及阻撓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公搜處)執行逮捕令、濫用職權等案件,南韓大法院(最高法院)9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案定讞。這也是自「12.3緊急戒嚴」事件爆發583天以來,大法院首次就尹錫悅相關案件作出最終裁判。
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大法院第三庭當天下午宣判,認定尹錫悅犯有妨害特殊公務執行、濫用職權妨害權利行使等罪名,維持首爾高等法院判處7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大法院此次罕見在法庭公開說明駁回上訴理由,並首次直播非全體大法官審理案件的宣判過程。由於三審程序不要求被告到庭,尹錫悅並未出席。
大法院採納二審認定,認為尹錫悅多項犯行成立,包括阻撓公搜處第一次、第二次執行逮捕令、戒嚴期間侵害國務委員審議權、製作並銷毀虛假的戒嚴宣布文件、指示製作並對外媒發布不實新聞指引(Press Guidance),以及要求拒絕提交加密通訊設備紀錄等,大部分指控均維持有罪。
判決中最受矚目的爭點之一,是確認公搜處對內亂相關案件具有調查權。尹錫悅辯護團主張,依據南韓憲法第84條,總統在任內除內亂或外患罪外,不受刑事追訴,因此公搜處無權以濫用職權罪展開調查,也無權偵辦衍生的內亂罪。
不過,大法院認為,憲法第84條所保障的是「不受起訴」的特權,而非全面禁止偵查。只要不妨礙總統履行職務及維護國家元首權威,在任總統仍可接受必要調查。此外,由於內亂罪與濫用職權罪的事實基礎密切相關,符合《公搜處法》規定的「直接關聯性」,因此公搜處依法具有偵辦權限。
針對尹方主張,公搜處未經總統警衛處處長同意即執行搜索票屬違法,大法院也認定,警衛處未能具體說明拒絕執行理由,亦無法證明將危及國家重大利益,因此拒絕配合並不合法,搜索程序並無違法。
尹錫悅於去年7月遭內亂特別檢察組拘捕起訴。檢方指控,他在戒嚴調查初期動員總統警衛處人員阻止公搜處執行逮捕令;戒嚴宣布前僅召集部分國務委員開會,侵害其他9名未出席國務委員依法參與戒嚴審議的權利;戒嚴解除後又製作並銷毀虛假的戒嚴宣布文件,並指示向外媒散布「毫無破壞憲政秩序意圖」等不實說法,同時要求限制調查機關取得相關加密電話通訊紀錄。
一審法院今年1月認定多項罪名成立,判處5年有期徒刑;首爾高等法院今年4月二審改判7年,除維持原有有罪認定外,並推翻一審對向外媒散布不實資訊部分的無罪判決,改判有罪。檢方原求刑10年,但二審最終量刑為7年。
大法院最終駁回檢辯雙方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尹錫悅律師團表示,尊重大法院裁判結果,但對於最高法院未經充分審理便迅速結案深表遺憾,認為有違法治與令狀主義精神。
公搜處則發表聲明表示,此次判決代表過去對調查程序及權限的司法爭議已獲最終確認,也再次彰顯即使面對國家危機,刑事司法程序仍須依照憲法與法律運作的法治原則。
另一方面,尹錫悅另涉「內亂首謀」案件,目前仍由首爾高等法院進行二審審理。一審已依內亂首謀罪判處無期徒刑,案件尚未定讞。
由於尹錫悅先前已遭憲法法院裁定彈劾免職,如今再遭判處有期徒刑定讞,依《前總統禮遇法》規定,除維安與警衛外,其餘前總統待遇均不適用。
尹錫悅也成為南韓民主化以來,第五位遭法院判決有罪定讞的前總統。此前,全斗煥、盧泰愚因軍事政變與貪污案遭判刑,李明博因貪污與收賄案被判17年徒刑,朴槿惠則因「親信干政」案遭判20年徒刑,均已留下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