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菸者注意!別在夜市、「這兩地騎樓」抽菸 國健署四個月已開罰200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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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心/綜合報導

《菸害防制法》新法在今年3月22日正式上路,針對違反禁菸場所規定,場所負責人已累計裁罰123件,共新臺幣149萬元,吸菸者裁罰289件,共55萬8,000元。

《菸害防制法》新法在今年3月22日正式上路實施,包含擴大禁菸室內外公共場所,包括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於獨立空調及隔間的室內吸菸室外,不得吸菸。國健署今表示,目前針對違反禁菸場所規定,場所負責人已累計裁罰123件,總計新臺幣149萬元,吸菸者裁罰289件,總計55萬8,000元,共計204萬8000元。

依《菸害防制法》第18、19條規定,應明確列出室內外禁止吸菸之場所及相關管制措施,禁菸場所應在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的器物,若設有室外吸菸區,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要有明顯標示。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政府衛生局,公告人行道、校園周邊、夜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樓範圍等原非法定禁菸場所為「禁止吸菸」區,並將相關場所列為稽查重點。

菸害防制組簡任技正劉家秀指出,依同法第22條規定,地方政府衛生局可針對禁止吸菸場所與吸菸區的設置及管理事項,定期派員檢查,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經查獲違規,可處場所負責人最高新臺幣5萬元罰鍰,吸菸者處最高1萬元罰鍰。

根據最新統計,截至112年7月25日止,針對違反禁菸場所規定,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已累計裁罰處場所負責人123件及吸菸者289件,裁罰金額分別計新臺幣149萬元整及55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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