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張馨予,日前12時許接獲通報前往南屯區黎明路一段395巷處理交通事故,張員抵現場僅1位37歲的張姓報案人在場;肇事人卻逃逸無蹤,經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詢線通知肇事人到案,依法舉發。
警方指出,張員到肇事現場時,張男只向張員說,他自家倉庫鐵捲門遭不明車輛碰撞凹損;卻不知是何人所為?經員警調閱路口監視器後發現肇事過程,詳細比對車款及時間,又分別調閱前後路口監視影像確認肇事車輛後通知車主聯絡肇事駕駛。
警方表示,30歲的陳女於警詢時表示,知道當時有發生擦撞,卻辯稱碰撞後趕時間離去才沒留下來處理,但也未留下聯絡方式給對方,所幸肇事經過讓路口監視器拍的一清二楚,讓陳女啞口無言。本案係自小客車自撞鐵捲門,所幸無人受傷,警方於調查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掣單舉發。
第四分局交通分隊分隊長顏志明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無人死傷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者,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緩,並吊扣駕駛執照1至3個月」,呼籲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
中時 陳世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