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清冠一號商機竟委製偽藥 彰化2人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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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彰化縣盧男、馮女看到疫情期間「清冠一號」商機,選用中藥材委外製造藥錠,衛生局、地檢署接獲檢舉查獲逾萬包產品,偵查終結,依違反藥事法製造偽藥罪嫌起訴盧男、馮女。

檢方認定被告盧男、馮女涉犯藥事法第20條、第82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偽藥罪嫌,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2人依違反藥事法提起公訴

國內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嚴峻期間,中藥複方「清冠一號」搶手,經營公司的彰化縣盧姓男子、馮姓女子看到商機,由盧男選定薑黃、蒲公英、枸杞、黃耆、山藥、魚腥草等中藥材作為原料,於民國111年5月委託不知情台南市一家生技公司代工分裝。

根據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盧男先至彰化縣員林市一家藥行購買這些中藥材粉末,再交由這家生技公司製造包裝為「新冠克星」、「清冠寶甘」、「新冠防疫」等產品,錠劑每粒0.6公克,共生產1萬4574包,每包30錠,彰化縣衛生局接獲檢舉函知彰化地檢署偵辦。

彰檢111年8月16日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到盧男、馮女公司搜索,扣得2箱新冠克星、2箱新冠防疫、代工出貨單等證物,盧男到案坦承委外代工製造這些產品,但否認違反藥事法,盧男辯稱是製造「食品」,馮女也辯稱與盧男離婚,各自從事自己事業,否認違反藥事法。

檢方調查,這些產品外盒標示新冠克星、清冠寶甘等影射新冠肺炎、流行性感冒、清冠一號等相關文字,且這些產品成分屬於中藥材、外盒及標示具影射療效等文字,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且這些產品曾委託馮女公司生產並在馮女住家兼公司查扣,難推諉不知情。

檢方認定被告盧男、馮女涉犯藥事法第20條、第82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偽藥罪嫌,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2人依違反藥事法提起公訴,並對2人分別經營的公司科以罰金,扣案偽藥沒收;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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