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還有刑求!17歲青少年慘遭電擊棍打脫褲、派出所長官冷眼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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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竟然還有刑求,而且受害人是青少年!桃園市警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員警未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利用職務機會竟恣意對17歲少年刑求,在場主管及其他員警皆無人制止。監察院日前通過葉大華、蔡崇義調查報告,糾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並命其議處相關違失人員。

監察院。(圖/中天新聞)

監委葉大華及蔡崇義調查發現,武陵所員警偵辦17歲黃姓少年謊報自己涉犯妨害自由案件,該所王姓巡佐及鄭姓警員認黃姓少年供述不實誤導辦案,因破案心切而心生不滿,明知少年係未滿18歲之人,卻未遵循詢問少年之正當法律程序,並利用職務機會恣意對少年刑求取供。

分別於武陵所之民眾等候區、吸菸區、偵訊室等處所,以電擊器、警棍、鐵製印台及徒手等方式攻擊黃姓少年,並有勒住少年脖子、強命少年下跪及脫去外褲等不法行為,造成黃姓少年身體多處擦、挫、鈍傷,戕害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及基本人權至鉅。

監委指出,當時武陵所在場童姓及張姓副所長及其他員警等,竟無人出面加以制止,坐視少年受非人道刑求,違失情節明顯重大。

監委續指,黃姓少年於配合武陵所員警盤查進入該所後,員警並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於第一時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即少年父親)到場,並告知相關權利事項,使其有選任輔佐人在場之機會;在少年父親表明不願到場後,又未繼續通知其他保護少年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使少年在無人陪同情形下,獨自受武陵所員警刑求逼供,嚴重違反詢問少年時應有之正當法律程序,明顯損害黃姓少年之程序利益及陳述自由,相關員警均核有違失,自有議處之必要。

監委表示,武陵所員警未依規定領用保管及使用電擊器,任憑王姓巡佐持電擊器多次電擊少年,使原應作為勤務用途之警械,竟淪為刑求少年工具。武陵所警械保管人員及其各級主官、主管,並未依「警察機關電擊器領用保管作業規定」負起保管及督導考核責任,核有嚴重違失。

監委調查,林姓巡佐前於112年6月間桃園市警局執行電擊器執勤專案督導時,業經考評為對相關規定內容未能熟稔;嗣於本案時,又發生未依規定領用電擊器,並將之交付王姓巡佐,使王姓巡佐得於偵訊室中電擊少年,凸顯桃園市警局及所屬桃園分局,就電擊器之相關督管與教育訓練機制並未落實,應予通盤確實檢討,避免類案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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