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信良佃西案遭控索賄1300萬二審逆轉無罪 台南高分檢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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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黨籍前台南市議會議長、現任議員郭信良被控索賄1300萬元,一審判刑13年、褫奪公權8年,二審逆轉改判無罪。高等檢察署台南分署不服,昨(17)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針對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貪污案,二審判決無罪,台南高分檢提三審上訴。(圖/資料照片)

高檢署台南分署詳列5點原因並指出判決違誤,郭信良和台南市安南區佃西里里長高進見兩人,涉及的佃西重劃案索賄貪污案件,被改判無罪後, 經本署研析,認為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兩人無藉勢藉端勒索之犯行;其次,2021年6月8日第2次在蔡姓證人舊厝,達成土地重劃業者廖堅志應交付1300萬元合意時,郭信良未在現場;第三,郭信良未收受廖堅志交付的款項。

台南高分檢進一步說明,廖堅志交付1300萬元,與郭信良受託為廖督促地政局、都發局官員就佃西重劃案中有關「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應儘速處理之職務上行為,不具原因、目的關係與相當對價性。此外,「樁位錯誤(截角)及土地登記」案得於未經依都市計劃法公告實施前提前完成爭議土地之登記程序,與郭信良無關,且郭無不當施壓都發局、地政局官員等有利被告事實認定,有前後矛盾而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相悖,及未依卷證認定事實情形。

台南高分檢強調,原判決有判決理由不備、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審酌釐清遽行判決,及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法條不當之違誤。基於上述5點理由,台南高分檢已於昨天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請求撤銷台南高分院判決而更為適法之判決。

本案緣於,台南地檢署於民國112年5月偵辦某工程顧問公司涉及虛增人頭地主方式市地重劃弊案,繼而查出郭信良及台南市安南區佃西里里長高進見涉嫌收賄及藉勢、藉端勒索1300萬元,同年7月帶回10多人偵訊,9月偵結起訴。

一審判決中,郭信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3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650萬元沒收。高進見涉共謀佃西重劃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9年,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650萬元沒收,又教唆犯偽證罪,判刑6個月。遭索賄的廖姓業者不具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免刑。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郭信良未藉議長職位向業者勒索財物,也無法佐證收到款項,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同案被告高進見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也判無罪,僅駁回教唆偽證罪上訴,仍判刑6個月。廖姓業者原是免刑,也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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