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綜合報導
一名海軍上校艦長3年前2度與下屬吃飯,下屬都自己付錢他卻拿發票報帳,事後遭檢舉送辦,案經法院審理結果出爐,遭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6117元,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前海軍蘇澳艦艦長上校郭恒為,2019年擔任通信系統指揮部指揮官時,曾2度與部屬吃飯,包括5月7日吃牛排共4797元、9月5日跟下屬吃麵1320元,2次餐費部屬都自己付錢,但事後郭恒為卻拿了2張發票請領主官事務費。
事後郭恒為被檢舉拿餐費發票報假帳,盜領公款事情曝光,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部屬自費買單餐費的證詞明確,因此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6117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