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一起土地開發案,並疑似藉此收賄,桃園地院昨(9)日再開羈押庭,裁定1200萬元交保,桃園地檢署不服當庭再提抗告,桃園地院晚間8點以公務專車將抗告卷證送往高等法院,高院今(10)日上午已完成分案,會以最快速度裁定撤銷或駁回。
桃園地檢署昨日下午發出新聞稿表示:「本署檢察官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被告鄭○○交保新台幣500萬元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桃園地院重新裁定。檢察官依桃園地院通知蒞庭論述,桃園法院認為被告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裁定以120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認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
桃園地院則透過新聞稿說明交保理由:「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聲請人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準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