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伯騎電動自行車酒駕 法官判囚7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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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陳姓男子在家中喝酒後,騎電動自行車外出遭警方攔查,發現他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他打悲情牌說自己70歲是孤單老人,求法官讓他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認定他有7次酒駕的紀錄卻不知警惕,將他判刑7月、須入獄服刑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在2019年11月19日中午於在其宜蘭住處內喝酒,當天下午3點半他騎乘電動自行車行經宜蘭縣三星鄉上將路二段與大洲路口處,因未戴安全帽被員警攔查,警方發現他酒後騎車將他移送法辦。

宜蘭地方法院將陳男依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7月,他提上訴辯稱年事已大,孤單老人,身體不好,家中養雞,又要搬家,請法官給他易科罰金機會。

高院審酌陳男從2002年到2016年間,有7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之犯罪科刑紀錄,這次是第8次再犯;他有多次酒駕前科猶不知警惕,而再犯本罪,足徵其克制自己不再酒後駕車之意願薄弱。

合議庭表示,陳男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己安危及不顧公眾安全,酒後仍心存僥倖,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嚴重危害行車安全。

高院認定陳男符合累犯加重刑罰規定,但考量他年屆70歲高齡且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等一切情狀,駁回他的上訴、判囚7月確定。

★中時電子報提醒您: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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