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男超車後比中指遭告「侮辱」 車內2秒非公然程度「無罪」

分享:
0:00
volume_up

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對人比中指有罪嗎?法院見解有時不太一樣。南投地院日前做出一起判決,郭姓駕駛不滿前方小貨車開太慢,超車後舉起左手向對方比中指,對方車內的王姓駕駛根據行車紀錄器、控告公然侮辱罪,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郭男未搖下車窗在車內比中指,時間只有2秒鐘,未達公然程度、無損社會評價,判決郭男無罪。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在高速公路比中指,時間短暫、未達公然程度判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至於法條上所稱「公然」,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已足,南投法官可能認為高速公路車速較快,且在車內比中指時間很短,才沒判刑。但法界人士也提醒民眾,不少法院都認為比中指觸法、應受懲罰,日常生活還是盡量不要做這個不雅動作為妙。

判決指出,2022年12月底中午,郭姓小貨車駕駛開車行經國道6號西行埔里隧道,認為前方小貨車速度太慢,按喇叭催促後,對方置之不理,郭男離開隧道後,馬上超車,對王男比中指後揚長而去,王男氣得要死,拿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向警方報案。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案發時郭男未搖下車窗,就在車內比中指,時間約2秒鐘,旁人不一定能看見郭男的動作,因此未達公然程度。就算有人看到,也無法得知王男身分,王男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無產生減損的危險,因此判決無罪。(CTWANT)

留言衝人氣 1則留言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