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三讀 法官可命被告於宣判日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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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本人過去是否到庭聽判定義模糊,而導致可能棄保潛逃;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強化防逃機制,明定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後,得命被告於宣判日到庭,防止被告在接受審判前就潛逃。新法也新增,被告除了要定期向法院、檢察官等指定機關報到,也可能要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不得離開住居或一定區域,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不得處分財產。

三讀條文賦予法院實施刑罰權利器,包含定期到指定機關報到、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沒有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或一定區域,並且要交付護照與旅行文件;而為了防止被告本人在案情宣判前就潛逃,新法也明訂法院得命被告於宣判日到庭。

不過新法也明訂,法院裁定停止羈押後,若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後,認為有必要的被告,才可要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遵守。

此外,為防止未被羈押的被告在法院判決有罪後落跑,三讀條文條文明定,法官宣判死刑、無期徒刑或逾兩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中時 郭建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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