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近期查獲一起案例,一名民眾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取得平台開立品名為「手續費」的雲端發票1000元,幸運對中當期100萬元大獎,卻因被認定具營業人身分而遭取消獎項。

這起案例中,該民眾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即從事營業行為。儘管該張發票並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但國稅局依交易性質認定其仍屬營業人身分,因此依法不予給獎。國稅局表示,根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發票買受人如為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均不適用給獎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者,其取得的統一發票同樣不適用給獎規定。也就是說,即使未辦稅籍登記,只要被認定具有營業事實,稅務機關仍有權取消中獎資格。
國稅局強調,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係為鼓勵消費者於消費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同時考量統一發票本為營業人應索取之憑證,故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無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依法均不給獎。這項規定旨在防止營業人透過隱瞞身分來規避稅務義務。
隨著網路交易日益普遍,許多民眾透過各類平台從事銷售活動。國稅局提醒,若從事營業行為,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否則即使未主動開立統編,仍可能因交易性質被認定為營業人,進而喪失發票中獎的資格。民眾若對發票兌獎資格有疑問,可撥打24小時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加02)洽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