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十年無「性生活」!她訴請離婚 終結46年「喪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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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婦人指控丈夫,2人46年前結婚,子女均已成年,但丈夫只顧過自己想要的生活,不負家庭責任,2人已經分居10多年也無性生活,甚至連人都聯絡不上,自己簡直過著「喪偶」一般的生活,因此憤而依法訴請離婚。

有婦人指控丈夫,2人46年前結婚,目前已經分居10多年也無性生活,甚至連人都聯絡不上,依法訴請離婚。(圖/資料照)

法院審理,婦人指稱,丈夫完全沒有經營家庭,也未負擔人夫和人父的責任,已經長達十幾年不與她及家人聯繫,婚姻的互信、互賴、相互扶持之基礎已嚴重動搖,因此這樣名存實亡的婚姻實在沒有維持下去的必要。而這位丈夫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為,婚姻乃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故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應允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而民法第1052條第2項,明定有同條第1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

法官考量2人結婚約46年多,目前婚姻關係雖然仍存續中,但經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這位丈夫確實早已出境,迄今未曾再度返台,堪認雙方分居至少已達8年多。

法官審酌,雙方分居的現況已無「夫妻之實」,與結婚之目的在營夫妻共同永久生活之本質有違,堪認雙方婚姻之誠摯、互相扶持基礎已嚴重動搖或流失殆盡,而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且此事由,難認責任在其中一方。日前依法宣判,妻子訴請離婚,即屬正當,依法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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