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跟未成年幼齒妹壞壞62次 因一動作獲減刑 輕判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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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一位22歲男性和未成年少女交往,忍不住偷嘗禁果,因一次意外導致全案曝光慘被起訴,卻因一動作而獲法院輕判。(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南部一位22歲男性和未成年少女交往,忍不住偷嘗禁果,因一次意外導致全案曝光慘被起訴,卻因一動作而獲法院輕判。(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南部一位22歲男性阿峰(化名)透過網路認識一名14歲的少女,兩人相識後成為男女朋友並同居,而相戀的一年內,兩人在不違反少女意願的前提下發生62次性關係,直到某次少女就醫時事件才因此曝光。阿峰遭起訴後,因與少女登記結婚的關係,法官酌情減刑,僅判刑3個月。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阿峰於2018年5月在網路上認識少女,兩人相識後迅速於同年6月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並決定貸款買房並同居,一年的期間內均在不違反少女意願的前提下,兩人前後發生性行為62次。少女於2019年8月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經院方通報婦幼警察隊才查獲全案。

據悉,少女被養父母收養,而養母於2014年逝世,養父則因跌倒至脊椎受傷,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及低收入戶證明書,少女在國中肄業即離家生活,而養父的日常起居由區公所不定時提供物資及親友協助。

而阿峰收入雖不豐裕,卻負擔少女的生活費,也傾力照顧少女受傷的養父,並在今年9月與少女登記結婚,顯現想對少女負責、成家的打算,法官認為其與時下單純滿足性慾而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之犯罪型態有所差異。

法官認為,雖阿峰知情少女未成年仍發生性關係,但事後阿峰與少女登記結婚,且警訊時養父與少女皆表達不願追究刑責,多次出言替阿峰求情,且阿峰犯後態度良好。考量以上,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部分於以減刑,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而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部分則於以免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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