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多名陸配、陸配子女在網路上發聲,表示收到移民署發的通知書,要求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相關文件,否則將面臨撤銷在台定居證及戶籍登記的處分。對此,國民黨立委柯志恩也將針對議題找來移民署、陸委會開會了解。

網路上最近出現不少陸配或陸配子女分享,收到移民署寄出的通知書,內容顯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17條等相關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申請定居者,應提出喪失原籍的正式證明。過去可先具結後核發定居證,但未能於三個月內補件者,將依法撤銷其定居資格及戶籍登記。
有名嫁來台灣35年的陸配也收到通知書,她女兒發文痛訴,「媽媽很愛台灣,都忘記自己是陸配了,她收到時很慌張,為什麼慌張,因為她是間諜嗎?不,她緊張的是,會不會影響到我們。謝謝移民署,而我就是你們口中『洗出來的人口』。陸配是個群體,對於正常生活的陸配,這是在污名化,是歧視!」。
柯志恩回覆該則貼文,「我們辦公室已請移民署副署長、副組長前來說明,他們表示,移民署依照陸委會指示清查。也已找了陸委會將進行會議。」並留下國會辦公室電話,表示能夠為陸配們提供協助。
針對陸配遭查事件,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表示,這是在2004年就有的東西,他也已經邀集移民署說明與討論,他表示,移民署清查作業總共有三波,早在半年前就開始了,跟日前遣返宣傳武統中配的事件無關。
沈伯洋說明,針對「放棄大陸戶籍資料」消失的狀況,部會已經開始進行協調,後續很快有配套措施;移民署專線打不通的狀況,他已督促行政單位盡快加開服務量能。
移民署8日針對清查事件說明,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故於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兩岸條例第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為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之重要基礎。同條例第9條之1第3項亦明文規定,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寬限期。
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之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該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之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