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紹尹/綜合報導
為強化罐頭食品工廠之自主管理能力,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2年罐頭食品工廠稽查專案」,共查核48家罐頭食品工廠。
抽查108件罐頭產品標示及抽驗77件罐頭產品或農作物類原料,其中2家業者未設置衛生管理人員、2家業者GHP經限期改正後仍不符規定、1家業者HACCP經限期改正後仍不符規定、2家業者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上述不符規定事項,轄管衛生局皆已依法處辦,總計裁處新臺幣48萬元整,餘者查核及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
本次專案實地查核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資訊、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產品標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等項目,並抽驗罐頭產品或農作物類原料。
罐頭食品工廠應落實執行衛生安全管理,以確保製售之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GHP或HACCP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未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1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衛生機關將持續執行相關查核事項,倘有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處辦,以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