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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劉姓國小校長涉性侵女學童案,針對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監察院新聞稿的內容可能造成外界誤解,南投縣政府今(21)日做出回應。
南投縣府出示教育部及學前教育署育署函文規定。(圖/南投縣府提供)
有關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監察院新聞稿可能造成外界誤解的內容,南投縣政府回應如下:
1.去年6月5日網路爆料傳出後,南投縣政府立即啓動校安通報,並以電子信箱主動聯絡貼文之當事者,當事者也具體陳述相關事證資料,縣府迅即於6月8日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原要予該校長停職處分,但依教育部函示『停止職務似已逾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例示規定之範圍。爰本案建請非以暫時停止其職務方式辦理,方符合法律保留及文義與體系解釋例示規定之範圍』(如附件公文)而未果。但仍考量必要令其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以維護校園安全及保障學生之受教權,所以透過性平會開會討論,決議命其「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
2.去年8月16日新修訂性平法第35、46條,就校長涉性平案終於有停職之法源依據。9月5日縣府再召開性平會議予以劉姓校長停職之決議,進而在去年12月7日再經過性平會的決議「該名校長永遠不錄用」。監察院則於9月7日通過糾舉劉校長案,同時並請教育部停職該已被縣府停職的校長。南投縣政府府完全依照法令積極辦理此案,並無「監督機制嚴重失靈,未依權責要求劉姓校長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的情形。
3. 至於所謂的有民意代表施壓一節,南投縣政府身為地方行政機關,上級或有權機關關心的案子,縣府都表示尊重,但不論有沒有民意代表來關心,該校長依法停職以後,縣府從頭到尾沒有改變任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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