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呂錦茹繼續羈押 司改團體不忍了:變相「審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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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書記長初文卿、總幹事姚富文等3人涉及罷免連署偽造文書起訴案,17日裁定繼續羈押禁見,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表達高度關切。

黃呂錦茹遭裁定續押。(圖/中天新聞)
黃呂錦茹遭裁定續押。(圖/中天新聞)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今(20)日指出,此案不僅引發政治層面的討論,更凸顯台灣羈押制度的濫用及所內設施陳舊落後、嚴重悖離人權法治保障原則的結構性問題。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質疑,此類偽造文書輕罪案件在司法實務上裁定羈押禁見極為罕見。對此,李震華理事長表示,暫且不論個案裁定的妥適性,我們必須正視台灣羈押制度實施上的根本問題。李強調,根據《刑事訴訟法》精神,羈押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是為防止被告「串供、滅證、逃亡」的保全手段,其本質並非懲罰。他據此指出,該案在外觀上人證、書證及物證皆已經齊全、鞏固下,有罪判決是早晚的事,只因被告不認罪就可以繼續羈押?現行司法這樣的羈押執行方式,已淪為一種變相的「審前處罰」。

再者,李震華痛陳:「剝奪人身自由已是極其嚴峻的處分,但我國承載羈押任務的硬體設施,如土城看守所等,環境惡劣,早已完全失去羈押是為保全順利審判的原有立法目的。」他具體指出,目前看守所普遍存在舍房擁擠、冬冷夏熱、食物難吃、多人一室、衛生條件低劣等問題,被羈押者在自由權受侵害的同時,其人身基本生理健康也直接遭受威脅。「這種環境與監獄無異,不僅讓被告承受巨大身心壓力,更像是古代用以『屈打成招』的刑罰手段,完全不是一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應有的景象。」

李震華重申,「無罪推定」為刑法之基石,「程序正義」為訴訟法的前提主軸。基於偵查與審理需要而採取的隔離處置(羈押),必須輔以符合人性的配套措施。他呼籲:「我們不敢奢求一人一間冷氣套房,但至少應提供一個符合基本尊嚴、讓正常人得以居住的空間。」

李震華呼籲,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並改善全國看守所的硬體設施與管理措施,確保羈押制度回歸其法定目的,而非成為未審先罰的工具,以落實對基本人權的保障,才符合人性、符合民主、符合法治精神,更是鞏固國民對司法信賴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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