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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華航空女服員於荷蘭遭黃姓男機師言語性騷擾,向黃男求償共60萬元。士院審理認為,本案適用台灣法律,黃男言語構成性騷擾,日前判決黃男賠償2女共6萬元,仍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表示,本案行為地於外國,但兩造為台灣人、住所地在台灣,且因任職台灣公司而出勤至外國發生紛爭,因此本案應由台灣法律為依據。
新聞資料指出,2名女空服員主張,黃男擔任華航機師,民國111年10月間執行飛行勤務至荷蘭,與她們到當地餐廳用餐、散步時多次言語性騷擾。
2名女空服員認為,黃男與她們無任何交情,且於工作勤務時首次碰面,雙方均不熟識,竟未守性別分際,多次以不當言語刺探她們的性隱私,使她們的人格尊嚴蒙受莫大損害,精神受有極大痛苦。
2名女空服員表示,黃男行為違背善良風俗,構成性騷擾行為,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分別向黃男求償新台幣30萬元,共計60萬元。
黃男抗辯指出,他與2名女空服員閒聊時氛圍輕鬆,或許言談內容逾越某程度界線,但他是逞口舌之快,主觀無涉及歧視、侮辱或情慾念頭,僅是不甘示弱的「虧、吐槽」。
黃男表示,其中一名女子當下有制止他的言語,但他認為是正常兩性間的矜持,且他事後於回程飛機上向此名女子道歉,即便他的言語侵害2名女空服員人格權,但僅屬於過失,且縱然冒犯,情節也非重大,因此請求免賠。
士院依據華航性騷擾申訴案件調查報告訪談紀錄認定,黃男言語經華航內部調查認定成立性騷擾,且黃男言語逾越人與人間對於性別應有的相互尊重與界限,也使2名女空服員感受到敵意不適或受冒犯,已構成性騷擾。
士院表示,2名女空服員向黃男請求損害賠償有理,審酌雙方身分、工作、經濟能力等情狀,兼衡黃男言語性騷擾的情節,判決黃男分別賠償2女各3萬元,共計6萬元,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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