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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今年7月在台北捷運月台不小心踩到一名女子,女子憤而提告過失傷害,台北地院審理此案,判男子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書指出,今年7月17日,男子在北捷忠孝新生站的月台行走時,因為疏於注意,不小心踩到前方陳姓女子的右腳後腳跟,陳女事後驗傷,右腳後跟挫傷血腫,於是跑到大安分局對男子提告。
陳女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向男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審酌男子之過失情節和陳女的受傷情形,判男子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1萬元。
據《ETtoday》報導,男子自稱只是不小心碰到女子的右腳一下,認為這樣也要被告真的是太離譜了,但法院的判決已定,若男子不服,也只能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