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提證明才能請生理假 最重可處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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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傳出有台北市議員因勞工未提出證明,因此拒絕勞工請生理假。(報系資料照)
今天傳出有台北市議員因勞工未提出證明,因此拒絕勞工請生理假。(報系資料照)

今天傳出有台北市議員因勞工未提出證明,因此拒絕勞工請生理假,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中則在2013年就把請生理假時,雇主可以要求提出相關證明規定刪除,意謂如果雇主要求女性勞工要有證明才能請生理假,最後拒絕勞工准假時,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據勞動部統計指出,去年提出工作平等措施申訴共有118件,其中針對生理假申訴達16件、有12件進入評議、其中6件成立,共開罰12萬元。

勞動部官員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原本規定所有的性別工作法中的假如產假、產檢假、家庭照顧假等,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證明准假,但因「生理假」較為特別,因此經討論後,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中刪除生理假需要證明規定,因此如果雇主因勞工未提出證明拒絕其請生理假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至於該名議員還傳出涉嫌未繳清勞健保費用,勞保局官員說,如立法委員、市議員等可成立投保單位,但應屬「自願投保」,欠繳保費並不會處4倍欠繳保費罰鍰,但針對欠繳保費的單位會暫行拒絕其勞工申請給付,但只要勞工可以證明事業單位已經在其薪資中扣繳2成保費,仍可以申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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