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怪阿伯」校門口猥褻女童 辯「腦傷」遭判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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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名男子去年底在一間國小前搭訕一名女童,還出手撫摸猥褻,警方獲報將他送辦,法院審理男子辯稱領有身障手冊,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發官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桃園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判決書指出,嫌犯張姓男子2024年11月6日上午6時許,在桃園市某國小前見一名女童獨自行走,上前搭訕叫住對方藉故攀談,用右手搭在女童右肩處,左手則趁機撫摸女童身體,女童嚇得立即推開張男逃離現場,事後向母親與學校反應此事,警方獲報後追查將張男送辦,桃園地檢依妨害性自主罪罪起訴。

案經桃園地院審理,辯護人主張張男持有中度身障證明,表示其年輕時曾腦部受傷,心理衡鑑結果為輕度智能障礙,且疑似有器質性腦症侯群,導致對衝動控制不佳,無法控制不當社交舉動與肢體接觸,因此請求法官減刑。

法院調查,張男身障證明障礙類別為「第七類」,即神經、肌肉、骨骼移動相關構造及功能肢體障礙,此類別並非心智缺陷,且被告在本案前曾對另一名被害人有強制猥褻行為,可見張男具有辨識行為違法的意識能力。

法官認為張男與女童素不相識,應尊重女童身體自主權,卻趁女童毫無防備之際犯案,更造成受害女童在案發後出現心理創傷,表示「走在路上會害怕有人突然碰我,會遠離陌生人」;審酌張男在審理過程中供詞反覆,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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