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權不適合台灣 內政部:會有掮客炒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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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昨天表示,農業權與農業發展權是不同概念不應混淆,根據其他國家經驗,農業發展權概念不適合台灣情況,更將導致掮客借此炒作土地,呼籲各界支持國土計畫法現行機制,兼顧國土保育與農業發展。

雲林縣長張麗善19日向國民黨籍立委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遞交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請立委協助提案,主張應增訂特別犧牲補償條款,作為人民因土地劃入農業發展地區,造成財產權使用限制遭公益犧牲損失時,作為請求農地使用限制的補償依據。

內政部昨天透過新聞稿指出,尊重立委的國土計畫法修法提案與意見,將持續向立委、地方政府及社會大眾溝通說明,但對增訂「農業發展權(TDR)」條文入法,重申農業權、農業發展權是不同概念不應混淆。

內政部指出,根據其他國家經驗,農業發展權概念不適合台灣情況,更將導致掮客借此炒作土地,呼籲各界支持兼顧國土保育與農業發展的國土計畫法現行機制。

內政部表示,發展權移轉在國內外已有數10年經驗,公共設施容積移轉就是典型案例,但因地方執行狀況不一,曾出現許多影響地主權利案例,監察院已糾正在案,因此土地發展權應慎重考量,不宜僅憑倡議就直接入法。

內政部強調,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都是國土計畫的主管機關,各地方政府,尤其是部分農業縣不應混淆視聽、污名化國土計畫法,甚至將農地變更機制誤導為將農地判死刑,並推卸地方責任給中央政府。

內政部指出,農業部正在推動農業堆疊式給付措施,更投入對農漁業直接給付經費民國113年超過新台幣1272億元、民國114年編列超過1323億元,內政部全力配合農業部讓農業穩健發展,使農民安心從農。(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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