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強盜致死判無期獲假釋 出來再犯殺人案二審又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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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曾犯下強盜致人於死罪遭判無期徒刑後假釋出獄,竟又因為單戀一名女子不成殺死對方,全案二審經高院審理,法官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高等法院。(圖/資料畫面)
高等法院。(圖/資料畫面)

男子陳明福(71歲)過去曾犯下準強盜致人於死罪遭判無期徒刑確定,2023年12月2日傍晚假釋在外期間,因單戀閻姓女子以為她另交男友,竟尾隨她到新北市中和,持預藏的刀子朝狂閻女左胸、左大腿、右腹及右腰等處狂刺多刀,造成對方重傷送醫搶救2天後不治。

陳男遭逮後送辦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處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與陳明福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

案經高等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陳男所為尚不該當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的例示判斷標準,因此認定一審判決並無科刑違誤,亦無明顯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情,檢方及陳男上訴均無理由,故駁回上訴仍維持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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