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54歲潘姓男子,今年4月8日上午11時許在捷運三重國小站手持水果刀,被嚇壞的民眾通報警方。員警到場時,潘男情緒激動,甚至將刀猛摔在地並爆粗口。案件送至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後,法官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裁罰3千元。

警方指出,當時接獲報案後趕抵現場,見潘男持刀大罵三字經後就欲離開,立刻上前攔阻並宣讀權利。他先辯稱刀子是從外套滑落後順手接住,又稱自己是廚師,攜刀屬正常行為。但員警當場反駁「廚師的刀應該放在廚房,不該隨身帶著」,潘男隨即改口,承認員警說法有理。

最終,警方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罪嫌將他送辦,案件移送法院簡易庭審理,裁定罰款3千元。(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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