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2020年在新莊的檳榔攤咆哮鬧事,員警到場進行保護管束將他壓制在地,男子現場休克昏迷9天後死亡,家屬提國賠求償659萬元一審遭駁回,二審高院今駁回上訴。

回顧此案,2020年3月2日下午4點多,吳姓男子在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上某間檳榔店內情緒激動咆哮鬧事,轄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員警獲報派遣警力到場,員警抵達時見吳男當時精神異常且拒絕配合警方勸導,因檳榔攤內存放有檳榔刀、煙灰缸等可作為攻擊器具的物品。
員警經評估現場狀況後,對吳男臉部噴灑辣椒水,並拉出店外並進行壓制管束上銬,未料吳男遭壓制後出現昏迷狀況,緊急送醫到院前心跳停止,經治療仍因急性腎損傷併橫紋肌溶解症、急性呼吸衰竭、缺氧性腦病變等症狀,9天後於3月11日不治死亡
家屬認為員警執法過當提出國賠,主張員警在吳男已無反抗能力後,仍持續坐、跪重壓於其頭、頸、肩、背、腰、臀及腿部約10分鐘,導致吳男休克昏迷到院前心跳停止,一審法院駁回國賠訴訟後,家屬提起上訴。
案經高院審理,法官認為吳男當時情緒激動且精神異常拒絕配合警方勸離,且該檳榔攤內有檳榔刀等物可拿來當攻擊器具,若不即時控制恐有危及店家、員警及自身安全之虞,員警在告知實施保護管束後噴灑辣椒水及壓制上銬,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
另高原函詢台大醫院進行鑑定,認為吳男案發時有興奮性瞻妄的狀態,警方噴灑辣椒水,與他休克昏迷、橫紋肌溶解症、呼吸衰竭缺氧性腦病變等結果無因果關係,因此難認員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或預見其發生的故意或是過失行為,最後駁回上訴維持免賠判決,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