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婆的反擊!周姓女子2016年6月獲贈丈夫陳男價值3億元的鋼鐵公司股票,之後陳男於2017年死亡,周女和三名小孩拋棄繼承,使得陳男6歲的私生女成為唯一繼承人,須繳納5,735萬元遺產稅。
由於女童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該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要求兩年內修法。據悉,財政部擬朝依遺產實際分配等比例負擔的方向修法。
依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個人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並依規定徵稅。換言之,陳男2016年6月將名下鋼鐵公司淨值3億868萬元的股票送給周姓髮妻,因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但陳男2017年12月3日往生,該贈與變成死亡兩年前贈與,依規定要計入遺產課稅,但周女和3名子女都拋棄繼承。
財政部依遺贈稅法規定,將陳男死亡時3億868萬元的股票淨值計入遺產總額,核定陳男的遺產總額共有3億4,612萬元,遺產淨額3億2,435萬元,因周女和3名子女拋棄繼承,陳男6歲的私生女成為唯一繼承人,雖實際僅繼承1,567萬遺產,卻要繳5,735萬的遺產稅。
憲法法庭認為,遺贈稅法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致配偶以外的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的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這使得繼承人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於此範圍內,也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
財政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未來修法將朝依遺產實際分配等比例負擔的方向進行。(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