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桃園市立委參選人馬治薇,因涉嫌接受大陸資助參選,遭檢方依《反滲透法》起訴,一審僅認定犯《個資法》判刑8月,高等法院二審則認定犯《反滲透法》,改判2年8月。

檢方指控,馬治薇透過大陸人士「冰姐」及「阿浩」提供的美元及虛擬貨幣,折合新台幣約105萬元,作為其參選經費,此外她還向對方提供國安單位名片及「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等資料。
桃園地院一審認為,相關名冊及名片並不屬於公務機密,且無法證明「冰姐」與「阿浩」為境外敵對勢力派遣人員,因此僅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8個月。

案件上訴二審後,馬治薇的辯護律師陳麗玲表示,對於違反《個資法》的部分,馬治薇已認罪並請求輕判,但對於涉及《反滲透法》的指控,仍堅持不認罪。二審法院採不公開審理方式進行,並於今日宣判。

法官最後認定,馬治薇明知對方與立法院無關,卻傳輸名冊內容以換取信任,並藉此接受資助,構成違反《反滲透法》,改判馬治薇有期徒刑2年8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