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涉嫌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全案因陳水扁疾病不能到庭停審,自2006年起算已過追訴權時效,台北地院5/20判決免訴。
檢方指控,陳敏薰2004年間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位,指示秘書張雅雯將面額1000萬元之支票賄賂送至總統官邸交予吳淑珍,吳淑珍告知確定已取得賄賂後,陳水扁即運用其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於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長,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
台北地院則審酌,陳水扁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而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分之1,即2年6月;此外,特偵組2011年開始實施偵查至2005年提起公訴,為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3月18日;因此全案追訴權時效應自陳水扁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本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上開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