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宜潔/綜合報導
台灣建國工程隊成員郭志剛,2017年6月14日晚間9時許駕車和一名男子林廷穎,一同到陽明山辛亥光復樓前廣場,手持乙炔噴槍燒熔蔣公銅像後頸部,當時一審判兩人皆無罪,直到二審,法官改依毀損罪判郭男3月、林男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案發當時,郭志剛於陽明山辛亥光復樓前廣場,架設鋁梯並攀爬至蔣公銅像的後方,接著手持乙炔噴槍將其燒熔,並切割銅像的後頸部,當場被警方發現逮補,
士林地方法院在一審時指出,因「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不得為刑法上的告訴人,故被高等法院撤銷發回,且法官表示,此案件因「銅像正面未損壞」,蔣公仍可供人瞻仰面容,認為這無從認定郭男與林男犯毀損罪,2人最後被判無罪。
案件上訴時,郭男辯稱他是為「消除威權象徵」並「落實轉型正義」,且立法院也於案發後半年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郭男認為他的行為有促使通過促轉條例,「這間接證明半年前我的行為具正當性」。另外,林男解釋案發當時到場後,他才知道郭男要做什麼,但他不認為郭男的行為有太大錯誤,直言「銅像不應放在公共場合」,且銅像並沒喪失識別、觀瞻、追憶等功能,他堅持自己無罪。
高等法院於二審時指出,因「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具管領力,有告訴權,且郭男與林男持乙炔噴槍燒熔銅像後頸部,導致油漆燒熔並產生切割痕跡,銅像確實已遭減損部分效用與價值,且現今網路媒體發達,郭男與林男若有任何疑慮,可透過科技將言論廣散於眾,並更詳盡說理,但他們卻選擇用暴力方式燒熔銅像後頸部,行為已大於「早日落實轉型正義」的言論自由必要範圍,故最終判定2人涉嫌毀損罪,郭男被判處3月有期徒刑,而林男則是被判處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事實上,該蔣公銅像先前來自國內外民間團體共同捐贈,並非當時威權政府以公款建造,而銅像至今擺放超過30年,早已成為陽明山公園的景觀之一,至於是否該將其移除,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都將由相關單位進行討論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