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要了414萬賄款!這貪官還逼廠商做假帳 吃相難看被判這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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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這款官哪!高雄市日前發生一件貪官收賄案,時任高雄市公車管理處技正的翁進裕,從2011年至2013年,合計從9家廠商中收受賄賂,總價值達414萬元,被依貪汙等罪重判10年,也被褫奪5年的公權確定,其中一家廠商的承辦員跟負責人為了籌錢行賄翁進裕,還挪用公款,違反《商業會計法》的部分,今天(26日)雙雙被北檢處分緩起訴。

高雄貪官翁進裕,3年共收了414萬賄賂。(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bay)

據判決書內容,時任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技正的翁進裕,從他2010年底任職起,隔年開始負責承辦「採購低地板大客車」、「車動態資訊系統維運案」及「公車監視錄影系統修復及定期保養」等標案,卻多次以「之前的廠商都會有回饋」、「上面要打點」等理由,合計向9家廠商索賄,廉政署南調組接獲相關情資通報後,展開跟監及監聽作業。

全案在2013年6月28日晚上收網,翁進裕當時還正在收受賄款,當場被人贓俱獲,手裡裝有1萬元的信封也被當場抓包,南調處統計,翁在2011到2013年間,合計獲得2台筆電、3支hTC手機、賣場禮券及現金,合計獲得不法利益達414萬5093元。

翁被起訴後坦承一切,並繳回部分不法所得,但全案一審仍被高雄地院重判16年,二審改判10年,翁繼續上訴,最後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而行賄翁進裕的廠商,大部分都獲檢察官處以不起訴處分,只有一家廠商,2次參與翁主持的太陽能圓筒式站牌標案,因為要籌出18萬的賄款及購買紅酒禮盒給翁,在公司帳冊上動手腳,挪用公款,被另案依《商業會計法》移轉由北檢偵辦,檢察官考量相關犯罪原由以及情節,決定給予涉案公司孫姓負責人、黃姓承辦人員都緩起訴處分,但要各繳給國庫10萬元、5萬元,算是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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