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准許一對成年兄弟由繼母收養的聲請,生母在審理過程中提出異議,強調收養將徹底改變親子關係,對母親而言相當心痛,但法官認定生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最終裁定准許收養,讓生母當庭崩潰痛哭。
法院審理過程中,兄弟倆陳述了繼母對他們的照顧經過。自從生父在2011年再婚後,當時就讀國小的兩人便由繼母一手帶大,繼母將他們視如己出,也未再生育其他孩子。生父離世後,繼母與兄弟倆簽署收養契約,並取得配偶同意,向法院聲請認可。兩人表示,上了高中後便改口稱呼繼母為「媽媽」,盼未來能在繼母年邁時留在身邊照顧,讓她晚年有所依靠。
面對生母的反對,兄弟倆在法庭上揭露了童年的困境。他們控訴,父親生病之際,生母帶走家中財產後便離家出走,導致他們連基本溫飽都出現問題。生母離家後雖偶有聯繫,但每次來電都是為了金錢,不是聲稱父親欠債,就是在他們半工半讀時開口要錢。兄弟倆更指出,生母甚至連他們的姓名都會寫錯,認為對方回來只是為了錢財。
生母則在審理時表達強烈反對立場。她表示,接獲收養通知時感到震撼,因為收養不僅涉及情感認同,更會完全改變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這對身為母親的她而言是極度心痛的事。生母還說,她曾傳訊息給兒子都沒有獲得回應,雖然兒子已成年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但她質疑他們是否充分理解收養的意義,請求法院審慎評估成年人收養的必要性。

台南地方法院在判決中指出,依據民法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將終止與原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原則上須經原生父母同意。然而,法律也明定例外情形,當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可免除其同意權以保障被收養者權益。
法官認定,繼母多年來實質承擔母親角色,與兄弟倆建立深厚的情感連結,雙方確有建立法律親子關係的真實意願,符合收養制度的立法目的。相對地,生母長期未探視子女,也未善盡照顧責任,因此裁定准許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