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放寬身障者房租補貼門檻(內政部網頁擷圖)
內政部預告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修正,眼尖的網友發現,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的門檻,被改為2.5倍。但內政部表示,新的修正反而是放寬所得標準。
修正前辦法規定,放寬身心障礙者申請房屋租金補貼之所得標準及修正視為無自有住宅之規定、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而內政部預告修正條文則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內政部表示,辦法原發布本條條文的收入標準是「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2012年修正為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本意是要放寬收入標準,但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大多超過消費支出1.5倍金額,形同補助對象仍維持在未超過消費支出1.5倍的身心障礙者,最新的修正反而是放寬身心障礙者所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