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之狼」徐偉展判死定讞求再審 高院認為聲無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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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之狼」徐偉展自1996年起涉及多起強盜、性侵、殺人案,2011年被判處死刑定讞,羈押至今超過28年,他日前聲請再審稱「已關很久想要出監」,近日遭高院駁回。

高等法院。(圖/資料畫面)
高等法院。(圖/資料畫面)

回顧此案,徐偉展1996年10月時24歲,夥同當時未成年的潘姓表弟偷計程車,在台北市士林區載一名從KTV離開的女子,前往新店山區洗劫財物並殘忍殺害,3天後2人又與另名少年,在中山區連續載走2名女子,其中一人甚至還懷孕3個月,2人被囚禁在新店山區性侵。

徐偉展於1997年3月遭逮捕羈押至今已28年,經一審至更十審審理,最後於2011年3月被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涉案的表弟潘男則判處有期徒刑20年定讞。

徐偉展的律師援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法院應仔細審酌死刑的教化可能性及再社會化可能性,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要旨,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以發現再審的新事實與新證據為由,請求高院重啟再審。

去年10月7日已53歲的徐偉展因中風坐輪椅到高等法院出庭,徐偉展在庭上無法完整陳述,僅透過律師表示,「已經執行很久了,希望能快點放出去」。高院認為,徐所犯強盜殺人案件並無「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絕對制情形,自無從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既經駁回聲請停止刑罰執行亦屬無據,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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