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森林產物規則今施行 原住民採集野菜「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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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中常會採集森林野菜、林木、果實等加以運用,但因國有森林的自然資源均屬國家所有,原住民常因此觸法。農委會林務局今(4)日會同原民會頒布《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讓原住民採集野菜、野果得以「除罪化」,採取貴重林木則須經提案核准,讓原住民山林文化與生態智慧得以延續。

林務局局長林華慶表示,民國93年《森林法》增修即規定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森林,原住民可依其生活慣俗需求採取森林產物,但因傳統領域未劃設,亦無相關採集規則可依循,原住民運用山林資源時有觸法疑慮,94年即發生著名的「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林華慶表示,規則施行,原住民只要在國有林地及公有林地上,採取森林野菜、野果、樹皮、樹葉、灌藤、菌類等森林副產物自用不需申請,只要有身分證明文件備查;但如枯倒、風倒林木等森林主產物,以及紅檜、扁柏等貴重木,台灣穗花杉、清水圓柏等珍貴稀有植物,以及盜採壓力大的牛樟芝、香杉芝、蘭科植物等有條件可採取物種,則需經提案核准始可採取。

森林主產物及有條件可採取之物種,需經原住民部落、團體提案,由部落會議審核後向受理機關提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再發給許可證,採取利用。

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蔡志偉表示,今日頒布規則讓原住民採集運用自然生態資源除罪化,恢復其權利,且規則明定行使權利主體擴及原民部落團體,是重視原住民集體權的展現;對有條件採取物種的規範,使用「提案」、不用「申請」字眼,亦彰顯《原基法》政府與原住民共同管理自然資源的精神。

來自台東達魯瑪克部落的魯凱族勇士李張力元更表示,原住民無論是結婚、收穫祭典都要到森林裡採集,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就是跟自然生活在一起,儀式、信仰都在自然裡發生,這個法規通過,「讓原住民離森林更近了」。

中時 游昇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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